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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租屋 政府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文章分類: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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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手研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後房東不得再要求承租人約定排除瑕疵擔保,目前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

內政部表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事項,及不得記載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交屋後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責任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但因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有定型化契約的適用,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但內政部提醒民眾,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約,仍可要求訂約時參採內政部所訂的契約範本,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指出,基於衡平租賃雙方權益的立場,依我國國情及實際需要,已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並據該範本草案內容研提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自今年5月起陸續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業界公會召開多次研商會議討論完竣,目前正辦理預告,俟預告期滿,將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核定後發布實施。

屆時以租屋為業的房東,即應使用定型化契約,並受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至於租屋為業的房東未來如何認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意旨辦理。 目前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民眾對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可於今(104)年10月26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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